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八条有效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