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七条有效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