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不查处或者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