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五十条有效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