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