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当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