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当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