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者修复。未及时清洗或者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洗或者修复,逾期不清洗或者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