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有效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