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