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