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