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