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