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