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