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第十八条有效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