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第十九条有效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者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