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