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一)注册建筑师;(二)注册结构工程师;(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四)注册造价工程师;(五)注册建造师;(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照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