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