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照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