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有效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