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