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