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