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