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