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