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