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