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