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排污许可第三十条有效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