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