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