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