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