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