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