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