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有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