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