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