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