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十四条有效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