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