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