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木材经营与运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木材或者树木运输行为:(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三)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的;(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