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木材或者树木运输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