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等,进行男女平等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