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妇女发扬爱国奉献精神,发挥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引领妇女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