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抚慰、身体康复。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