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