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